信息源责任单位在其接入国家商务数据中心的“无线名址”服务后,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无线名址”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无线名址”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无线名址”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商务数据中心有权中止相关服务。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不研制、不使用、不传播客户端群发软件,不得收费性的群发任何业务宣传信息,不得把短信批发或转发给第三方。
六、若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商务数据中心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商务数据中心因此而遭受的连带或单独责任)。
七、此责任书与注册协议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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